close

 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男女」兩字改為「雙方」→→→這樣的結果是:台灣的同性婚姻就合法了

 

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偶像劇不再只是俊男美女的愛情故事,一定也會有更多男男愛或女女愛的故事上演,這樣的題材可以確定不會影響到你的孩子或家人朋友嗎?

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學校勢必會把同性家庭那入教材中,介紹同性家庭的一切,從學校中教育我們的孩子不要歧視他們,要接納他們,對於從小就接受如此的教育,難保長大我們的孩子是否也會走進同性婚姻?

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化尤其是尚懵懂青澀的發育中青少年在探索兩性關係階段會把法律明文接納的同志愛認為是同等份量的選擇性之一加上此時期很多同性之間友誼接觸密切更加重了這種可能性...

如果修完法後,造成更多的問題與不安,不如不要修算了

修法之前除了應該要討論修法後的可能影響與配套,就算修法的立意良好,但如果修法後會衍生更多的社會問題,難道應該為了某些族群而犧牲大多數人的權益嗎?雖然這樣講對這些想要修法的族群很殘酷,但真正的民主應該是,要照顧少數族群,卻不應影響到大多數人權益為前提。

國家必須立法積極保障與協助的是明顯關乎人性價值或人類福祉之實現的積極權(positive rights),因為這些權利涉及整個國家甚至全人類福祉之實現。但在我看來,同性戀行為與同性婚姻全無關乎人性價值與人類福祉之實現,國家至多消極不干預(我國正是如此),但絶無積極保障與協助之理。不但如此,國家更有責任將之與能實現人性價值與人類福祉的異性婚姻區隔開來,分別對待,因其價值天差地別。
政治或法律之基本權利基本上是消極權(negative rights),即國家不應以其權力侵犯或干預的權利,至於國家是否有義務積極協助實現則頗有爭議。例如,國家不應干預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不表示國家有義務協助人實現其宗教信仰,更不表示所有的宗教信仰都當給予認同。因此,退一萬步說,即便締結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這也不表示國家有義務協助人實現此項權利,更何況同性婚姻稱不上基本人權。

以上藍字取自"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發言稿/柯志明"  http://blog.sina.com.tw/solitudo/article.php?pbgid=48309&entryid=618176

 

台灣守護家庭官方連署網站:http://www.taiwanfamily.com

 反修民法972  

2013年 台北同志大遊行 他們要說甚麼? (這部影片可能不適合某些使用者觀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xw3tEUjJ38&feature=youtu.be&oref=https%3A%2F%2Fwww.youtube.com%2Fwatch%3Fv%3DGxw3tEUjJ38%26feature%3Dyoutu.be&has_verified=1

 

法國百萬人反同性婚姻及領養(附中文字幕)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10153253051980702

 

反對多元成家法案說明短片(3分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ivhpY5eVpg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芬多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